中国决定对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
事件:中国商务部13日发布年度第90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11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调查将于2010年11月14日之前结束。
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将继续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57号公告、2008年第3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商务部2004年第57号公告对上述国家征收20%-74%不等的反倾销税,2008年第3号公告将原产于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乙醇胺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5.3%,将原产于日本触媒株式会社的进口乙醇胺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7.3%。
单乙醇胺用于酸性气体的吸收;用于制药行业中合成杀菌剂、止泻剂;染化工业中合成染料;纺织工业中作抗静电剂、防蛀剂、清净剂;橡胶工业和油墨工业中的中和剂;也用于表面活性剂、防腐剂、油墨制造、有机合成原料和酸性气体剂,也可用于乳化剂、金属清洗剂、防锈剂的原料;用于汽车防冻液;用于生产乙烯胺系列产品的原料等。
二乙醇胺用于制药工业中缓冲剂的原料;生产高回弹聚氨脂泡沫时作为交连剂;与三乙醇胺混合作为飞机引擎活塞的去洁剂;与脂肪酸反应生成烷基醇酰胺;也用于有机合成原料、表面活性剂的原料和酸性气体吸收剂,在洗发剂和轻质去垢剂内用作增稠剂和泡沫改性剂,在有机合成工业中作中间剂,医药工业中用作溶剂,在洗涤行业、化妆品行业、农业、建筑业及金属行业中均有较大用途,二乙醇胺还是IDA法制造草甘膦的主要原料。
上市公司茂华实华(000637)是我国最大的乙醇胺生产厂家,目前产能为0.6万吨/年,公司09年中报披露0.6万吨/年乙醇胺装置改扩建至4.6万吨/年项目报批总投资19305万元。至报告期末,已完成了项目的立项工作,签订了技术与设备供货合同,以及完成了工艺包设计和初步设计工作。项目投产后,预计年均销售收入67616万元,年均所得税后利润4434万元,所得税后全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为25.23%,投资回收期为5.64年(含2年建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