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喷洒除草剂毁坏农作物泄愤,屡教不改最终被逮捕。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以破坏生产经营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有强(化名)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07年8月,李有强与文某发生土地承包纠纷,桃源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有强返还侵占的文某承包经营的“牛马丘”等四块土地。李有强不服判决结果,于2008年4月26日对文某承包土地里的农作物喷洒除草剂草甘膦,致使该土地里的农作物部分被毁损。2008年5月24日,桃源县公安局对李有强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拘留期满后,李有强于2008年6月上旬又对文某承包的两块土地喷洒草甘膦,致使长势良好的农作物被毁损。2008年6月19日,桃源县公安局再次对李有强给予行政拘留。但李有强仍不思悔改,于2008年6月30日用灌水淹没的方法对文某承包经营的土地再次进行破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有强无视国家法律,破坏农业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