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修订)》和新颁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结合胶南市畜牧业实际,胶南市出台了规模化养殖用地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了胶南市规模化饲养场标准,存养牛30头以上、猪150头以上、羊300只以上、蛋鸡3000只以上、肉鸡5000只以上、兔2000只以上的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选址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胶南市土地利用发展规划的要求。
养殖用地实行畜牧业结构调整片区管制制度,明确禁止区、限制区和可开展区。城市建成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文化遗产、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景观和植被、风景名胜旅游度假区、青岛董家口港区和临港产业区、军港范围内为禁止区,其他海岸线1公里范围内、城市规划区和镇(街道办事处)驻地为限制区,其余为可开展区。
养殖场原则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只能建简易用房,简易用房按以下标准执行:不得破坏地面工作层,更不得固化地面;畜类的圈舍和禽类窝棚等设施用房应采用简易结构,房宽不得超过12米,檐高不得超过2.5米,其看护管理房等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围墙应尽量采用简易围网搭建,严禁使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审批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办理。场所建设竣工后养殖前,应向胶南市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办理,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胶南市畜牧兽医局:张玲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