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了与朋友的聚餐,酒后驾驶摩托车的魏某,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在他回公司宿舍休息的途中,会与跑出牛场的牛撞上,最终导致车毁人亡。
这是发生在2007年11月26日晚上的事情。历经2年多的时间,2010年3月24日,这起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于有了结果:牛的饲养人负责赔偿给魏某家人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16万余元。
醉后驾车与牛撞
赖某几兄弟长期在南平从事个体屠宰牛经营活动,2007年11月,租下了延平区水东街道塔下村的一幢危房及周边空地,用于存放屠宰生牛场所。同年11月26日晚,养牛场内的牛群发生打架,因养牛场的栏杆没有放好,3头水牛跑出了养牛场。
当晚11时40分许,魏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骑到赖某的养牛场路段时,与跑出牛场而在路上无人看管的牛相碰刮后受伤倒地。次日凌晨3时多,准备去养牛场运牛宰杀的养牛场职工谢某发现了倒在地上的魏某,便向“110”报警,经医护人员抢救确诊魏某已死亡。这起事故发生后,魏某家人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多次与赖某进行协调赔偿事项均无果,最终诉诸法律。
魏某的家人说,儿子魏某是因为被赖某饲养的牛给撞死的,当然要由赖某来赔偿。
赖某则表示,不是牛撞摩托车,而是摩托车撞牛,魏某的死亡顶多就是一起交通事故,而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各担50%责任
究竟是牛撞车,还是车撞牛关系到这起案件是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还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24日,记者就此案走访了延平区法院,该院法官介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是指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应具备下列条件,即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须动物自身的动作造成他人损害,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免责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该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即交通事故可以在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
根据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延平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可知本案发生事故的原因是摩托车与牛相碰刮,而非发生在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故本案的性质应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魏某酒后驾车,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位法官表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魏某应属于醉酒后驾车,也存在过错。赖某作为牛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牛具有进行管束的义务,不能放任牛在道路上自由地奔跑或行走、停留,因此,赖某在主观上也具有过错。鉴于魏某驾驶的摩托车和与之相碰刮的牛在事故发生时的动态无法查证,无法确认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魏某与赖某对本次事故应负同等责任,即赖某承担50%%的损失责任。
(裴礼辉 胡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