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县辖11个乡镇,种桑养蚕遍及全县。2008年有桑园面积 21.63万亩,年养蚕66.5万张, 预计产鲜茧近48.95万担,产值近3.5亿元以上,桑蚕生产各项综合指标跃居广西前列。象州县认真执行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有关精神,加大农业执法工作,按季节、分阶段,突出重点,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强化宣传和培训
象州县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桑蚕业的发展,把种桑养蚕列为全县经济支柱产业之一来做大做强, 成立了“县桑蚕生产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书记和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大副主任、县政府副县长等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委办、县府办、县农业局、经贸局、工商局、公安局、技监局、交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部门领导组成,使桑蚕生产和执法工作有了坚实的领导。县农业执法大队在县桑蚕生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结合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加强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不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铸造了一支精通法规、业务能力强的执法队伍。与此同时,县领导在人、财、物上给予了大力支持,农业局在资金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投入资金为执法大队添置配备了车子、照相机、电脑等办案工具,为执法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我们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大张旗鼓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今年以来召集各蚕种生产经营单位举办农业法律法规培训班8期,人数1150人;出动宣传车辆50台次;印发宣传资料23500多份;出墙报、黑板报5期次;挂横幅和张帖标语521条;召开各种大小会议25次;开展农业法律法规专题讲座2期;开展农业法律法规咨询服务3期;接待咨询群众2500人次。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国家有关蚕业法律法规,让蚕种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依法生产、依法经营、守法经营;蚕农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逐步提高。
二、蚕种市场管理情况
1、严格蚕种经营管理:根据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象州县的实际,我县出台了《象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桑蚕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象政发[2008]15号)文件,根据文件精神制定了《象州县桑蚕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我县的蚕种管理由县种子管理站(县农业执法大队)行使蚕种的预订、发放管理权力。实行分批次养蚕制度,全年共养蚕10批,上半年6批,下半年4批。蚕种经营单位分别于每年3月10日前和8月5日前,将上半年六批和下半年四批预计所需的蚕种数量、品种、产地报到种子管理站备案。蚕种经营单位及其代发点销售蚕种时要统一开具由种子管理站统一印制的销种发票给购种蚕农;同时必须按规定确保所聘请的技术人员全时在单位上班或按服务区域下村进行技术指导,绝不允许只挂名字不到位开展服务的行为发生。同时要求,代订代销点只能代销一家委托单位提供的打上蚕种经营单位明显印记的合格蚕种,以便发生蚕种质量事故时追根溯源。无蚕种经营单位或个人印记的蚕种视为无证经营。
目前我县有蚕种经营资格的三家企业基本符合规定的条件,基本能按有关规定开展经营业务,都建立了蚕种经营档案。
2、加强商品小蚕共育管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县加强了对商品小蚕共育从业者进行资格审查力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凡不能取得备案的均不得开展小蚕共育业务;对取得从业资格的小蚕共育室在全县公告。
同时实行强制培训,持证上岗。全县小蚕共育室负责人及其技术操作工人必须经过农业局举办的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开展小蚕共育业务。另外还要求商品小蚕共育从业者规范小蚕共育管理档案,小蚕共育经营档案应当载明蚕品种名称、蚕种来源、生产日期、蚕种批次、共育数量、收蚁日期、发小蚕时间、小蚕发育情况、购蚕农户情况等情况,同时要求每批收蚁后用干净食品袋包好蚕种纸,当批蚕上蔟后才给予烧毁。
一、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强化宣传和培训
象州县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桑蚕业的发展,把种桑养蚕列为全县经济支柱产业之一来做大做强, 成立了“县桑蚕生产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书记和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大副主任、县政府副县长等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委办、县府办、县农业局、经贸局、工商局、公安局、技监局、交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部门领导组成,使桑蚕生产和执法工作有了坚实的领导。县农业执法大队在县桑蚕生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结合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加强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不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铸造了一支精通法规、业务能力强的执法队伍。与此同时,县领导在人、财、物上给予了大力支持,农业局在资金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投入资金为执法大队添置配备了车子、照相机、电脑等办案工具,为执法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我们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大张旗鼓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今年以来召集各蚕种生产经营单位举办农业法律法规培训班8期,人数1150人;出动宣传车辆50台次;印发宣传资料23500多份;出墙报、黑板报5期次;挂横幅和张帖标语521条;召开各种大小会议25次;开展农业法律法规专题讲座2期;开展农业法律法规咨询服务3期;接待咨询群众2500人次。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国家有关蚕业法律法规,让蚕种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依法生产、依法经营、守法经营;蚕农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逐步提高。
二、蚕种市场管理情况
1、严格蚕种经营管理:根据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象州县的实际,我县出台了《象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桑蚕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象政发[2008]15号)文件,根据文件精神制定了《象州县桑蚕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我县的蚕种管理由县种子管理站(县农业执法大队)行使蚕种的预订、发放管理权力。实行分批次养蚕制度,全年共养蚕10批,上半年6批,下半年4批。蚕种经营单位分别于每年3月10日前和8月5日前,将上半年六批和下半年四批预计所需的蚕种数量、品种、产地报到种子管理站备案。蚕种经营单位及其代发点销售蚕种时要统一开具由种子管理站统一印制的销种发票给购种蚕农;同时必须按规定确保所聘请的技术人员全时在单位上班或按服务区域下村进行技术指导,绝不允许只挂名字不到位开展服务的行为发生。同时要求,代订代销点只能代销一家委托单位提供的打上蚕种经营单位明显印记的合格蚕种,以便发生蚕种质量事故时追根溯源。无蚕种经营单位或个人印记的蚕种视为无证经营。
目前我县有蚕种经营资格的三家企业基本符合规定的条件,基本能按有关规定开展经营业务,都建立了蚕种经营档案。
2、加强商品小蚕共育管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县加强了对商品小蚕共育从业者进行资格审查力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凡不能取得备案的均不得开展小蚕共育业务;对取得从业资格的小蚕共育室在全县公告。
同时实行强制培训,持证上岗。全县小蚕共育室负责人及其技术操作工人必须经过农业局举办的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开展小蚕共育业务。另外还要求商品小蚕共育从业者规范小蚕共育管理档案,小蚕共育经营档案应当载明蚕品种名称、蚕种来源、生产日期、蚕种批次、共育数量、收蚁日期、发小蚕时间、小蚕发育情况、购蚕农户情况等情况,同时要求每批收蚁后用干净食品袋包好蚕种纸,当批蚕上蔟后才给予烧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