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羊肉生产的饲养管理技术要点(4)
发布时间:2004-11-09 来源:
摘要:2.2.5 运输 商品羊运输前,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GB 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合格者方可上市或屠宰。运输车辆在运输前和使用后应用消毒液彻底消毒。 运输途中,不应
2.2.5 运输
商品羊运输前,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GB 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合格者方可上市或屠宰。运输车辆在运输前和使用后应用消毒液彻底消毒。 运输途中,不应在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
2.2.6 病、死羊处理
对可疑病羊应隔离观察、确诊。有使用价值的病羊应隔离饲养、治疗,彻底治愈后,才能归群。 因传染病和其他需要处死的病羊,应在指定地点进行扑杀,尸体应按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羊场不应出售病羊、死羊。
2.2.7 废弃物处理
羊场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原则。
2.2.8 资料记录
对羊场所有羊只应准确、可靠、完整进行记录,要求有引进、购入、配种、产羔、哺乳、断奶、转群、增重、饲料消耗记录,羊群来源,种羊系谱档案和主要生产性能记录,饲料、饲草来源、配方及各种添加剂使用记录,疫病防治记录,出场销售记录,并且最少保留3年。
2.3 用药
优先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的疫苗预防羊只疾病。允许使用消毒预防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并应符合相关规定。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二部)收载的用于羊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允许使用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微生态制剂。 允许使用国家规定的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并应注意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及其他注意事项、严格遵守规定的休药期。
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的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羊只个体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药物名称(商品名、有效成分、生产单位)、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等;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用药记录包括药品名称(商品名、有效成分、生产单位及批号)、给药剂量、疗程等。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和已经淘汰的兽药。
禁止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的药物。
2.4 免疫
羊场的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要求,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环境。羊场的选址、建筑布局和设施设备应符合要求。
定期对羊舍、器具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消毒,消毒方法和消毒药物的使用等按NY/T5151《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管理准则》的规定执行。
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不从有痒病或牛海绵状脑病及高风险的国家和地区引进羊只、胚胎/卵。必须引进羊只时,应从非疫区引进,并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羊只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不能接触过其它偶蹄动物,运输车辆应做过彻底清洗消毒。羊只引入后至少隔离饲养30天,在此期间进行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者方可合群饲养。
免疫接种时,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的免疫规划。羊场根据免疫规划制定本场的免疫程序,并认真实施,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和免疫方法。
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羊场应积极予以配合。羊场应坚持常规疾病监测,同时需注意监测外来病的传入,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