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维持禁止被告人徐某3年内从事屠宰经营及相关活动的判决。据了解,因为销售问题猪肉,法院一审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27日,被告人徐某将瓮安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内经检疫机构确认不合格的黄疸猪肉作价400元卖给被告人谢某。9月2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谢某将上述猪肉摆放在农贸市场摊位上销售时被查获。经黔南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家鉴定组鉴定,该猪肉为黄疸病症猪肉,根据《生猪屠宰检疫规范》,该猪肉应当做非食用或销毁等无害化处理。
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禁止被告人徐某三年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及相关活动。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徐某以“法院所判刑责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对于上诉人徐某的上诉请求,黔南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徐某行为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上述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严惩,因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