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徐州市铜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唐某。
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唐某在其父承包经营的食品有限公司担任负责人、负责日常屠宰及肉品检验业务期间,明知唐某某等人送到该屠宰厂的生猪注水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屠宰服务,并不履行生猪需静养六小时等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定,致使大量含药品沙丁胺醇的注水猪肉流入市场。仅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份,唐某经营的屠宰厂为唐某某等人提供屠宰的注水生猪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00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唐某到案后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该院迅速介入、引导侦查,提出侦查方向。公安机关对唐某提捕后,该院迅速指定业务骨干审查,依法认定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犯罪嫌疑人唐某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逃跑及串供可能,该院遂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