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贪图蝇头小利,四川大竹二男子置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于不顾,将非正常死亡的猪肉进行买卖,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2015年9月22日,大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被告人李某、谢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
李某和谢某均为四川省大竹县人,李某是当地的养猪户,谢某则是农民。2014年11月底至12月下旬,李某的养猪场内有七头生猪先后非正常死亡,保险公司全部进行了理赔。为牟取非法利益,李某心生一计,把已深埋的其中三头死猪分别以120元、120 元、140元的价格销售给谢某,获得赃款共计380元。谢某将该三头死猪从地下挖出进行屠宰后,将其中的一头死猪肉以25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及其家人食用,另外两头死猪肉因已经严重变质无法变卖,被谢某丢弃在垃圾箱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谢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将死因不明并已深埋的死猪销售给他人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大竹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就算是自家饲养的也不能随便出售,否则将会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