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3年,我市农业部门在全市肉及肉制品质量专项检查中,经抽样检测发现来自某牧业有限公司的生猪猪肝样品的总砷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在查明违法事实后,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对该牧业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18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们消费的食品中绝大部分直接来源于农产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好坏,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安全。为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我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始终将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作为执法工作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产品”。在农业生产中,只有科学合理地使用农业投入品,才能生产出安全优质的农产品。国家制定《兽药管理条例》等一系列规章、标准,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其使用管理,既要有效防治动物疾病,又要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在本案中,该公司由于没有严格执行兽药安全使用等相关规定,致使其生产的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遭到了农业主管部门的处罚。全市畜禽养殖场户都应该引以为戒,自觉规范使用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