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猪的淘汰原则:种公猪的使用年限一般控制在2年左右,种公猪年淘汰率在50%左右。
1)凡性欲低下,经调教及药物处理仍无改善的后备公猪应及时淘汰。
2)凡睾丸器质性病变(肿大、萎缩)的公猪应及时淘汰。
3)精液品质差、配种受胎率低、与配母猪产仔少的公猪应予淘汰。
4)患过细小病毒、乙脑、伪狂犬等疾病的公猪应予淘汰。
5)肢蹄疾病严重,影响配种使用的公猪应予淘汰。
6)因病长期不能配种的公猪应淘汰。
7)三周岁以上的老年公猪一般应予淘汰。
2.种母猪淘汰原则:
1)正常淘汰:对年龄较大、生产性能下降的种母猪予以淘汰。
①传统栏舍饲养,母猪一般利用7-8胎,年更新比例为25%。
②工厂化限位饲养,母猪一般利用6-7胎,年更新比例为30-35%。
2)异常淘汰
①后备母猪长期不发情,经药物处理后无效者淘汰。
②后备母猪虽有发情,但正常公猪连配两期未能受孕者淘汰(屡配不孕或连续2次以上返情,经药物处理无效者)。
③能正常发情、配种,但生产情能低下,一般头三胎累计产仔低于24头;第2-4胎累计产仔低于26头;第三胎后连续3胎累计产仔低于27头者均应淘汰。
④出现肢体疾病,久治未愈,严重影响生产者淘汰。
⑤母性特差,哺乳能力弱,易压死仔猪,或具有咬、吃仔猪之恶癖者应淘汰。
⑥患过细小病毒、乙脑、伪狂犬等繁殖障碍疾病,患乳房炎、子宫炎、阴道炎等经治疗无效的种母猪应予淘汰。
⑦连续2次流产的母猪可考虑淘汰,遗传性、习惯性流产的母猪宜及早淘汰。
正因为有淘汰才会有更新,因此种猪的选择选配技术就显得非常重要了,这项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影响未来的生产效率及经济效益。
种猪的淘汰原则
发布时间:2011-07-02 来源:中国猪网
摘要:种猪的淘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