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实施25周年,进一步促进渔业法制建设,2011年3月17日~25日,农业部渔业局会同全国人大农委法案室、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资环司及农业部政法司等单位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江苏、广东两省就《渔业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调研组深入8个市县的渔村、渔港、码头、水产养殖场和水产品加工企业、合作社及渔政站等,通过听(汇报)、看(现场)、访(渔民)、解(疑惑)等形式,详细了解《渔业法》在基层贯彻实施情况,认真听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企业和广大渔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放调查问卷近百份。总体看,《渔业法》对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促进当地渔业生产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现代渔业建设和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法律加以规范。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两省贯彻实施《渔业法》的主要举措及成效
自1986年《渔业法》颁布以来,江苏、广东两省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工作,不断强化渔业法制建设,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积极发展渔业生产,切实加强渔业执法监管,渔业走上了依法治渔、依法兴渔的轨道,促进了当地渔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一)坚持立法先行,不断强化渔业法制建设
两省重视加强渔业立法工作,积极推动《渔业法》的贯彻落实,在立法中既遵照《渔业法》的总体框架和立法宗旨,又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创新,渔业立法成效显著。
不断完善渔业地方性法规。1986年《渔业法》颁布实施后,两省人大均出台了《渔业法》实施办法,并于2003年修订出台了本省的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于1994年出台了《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修订起草的《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已提交省人大审议,有望今年出台。
切实加强渔业政府规章制定。两省结合实际制订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及其配套的《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标准和等级指数(试行)》,为保护“失海失水”渔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广东省制订了《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等,尤其是《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规定》的出台,为加强人工鱼礁建设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
有立法权的市积极推进渔业立法工作。如江苏省《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苏州市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广州市渔业管理规定》、《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符合当地实际、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规章的出台,为有关地方加强渔业管理、促进渔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二)坚持转变发展方式,大力提升渔业总体素质
多年来,两省按照《渔业法》关于“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要求,强化科技创新,大力推进渔业结构调整,努力构建科学完善、充满活力的现代渔业产业体系。
水产养殖快速健康发展。水产养殖业专业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成效明显。江苏省稳步推进高效设施渔业,面积已达到578万亩。广东省重点建设了17个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和10个优质品种养殖基地。
加工业、远洋渔业等加快发展。江苏省启动省级现代渔业园区建设,打造培育了阳澄湖大闸蟹等名牌水产品。广东省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水产品加工企业达38家,建设了一支现代化远洋渔业船队,休闲渔业呈现蓬勃发展态势。
渔业科技推广工作成效显著。通过实施科技兴渔战略,江苏省在青虾等品种选育方面取得突破,渔业科技成果占全国同行业一半左右。广东省近十年科技投入达2亿元,科技入户辐射带动养殖户近10万户。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努力提高渔业资源环境保护水平
按照《渔业法》关于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的要求,两省切实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力度,促进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全面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江苏省2010年投入放流资金4700万元,共放流各类苗种13.8亿尾(只)。广东省20多年来共放流淡水鱼苗26亿多尾、海水虾苗25亿多尾,连续3年举办了“休渔放生节”,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不断强化渔业生态建设管理。江苏省建立太湖“三白”等17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强太湖流域渔业养殖综合整治,强化完善涉海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渔业生态补偿机制。广东省人大通过了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环境的议案,已建礁区19个。
加强渔业捕捞许可管理。两省建立健全渔船管理制度,强化执法监管,海洋捕捞渔船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广东省人大关于促进渔民转产转业的议案实施5年来,淘汰拆解渔船4826艘,带动近3万渔民就业。
(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渔业行政执法保障
加强渔业执法保障是贯彻执行《渔业法》的重要基础。江苏、广东两省从基础管理入手,不断加大渔业执法保障工作力度,取得了较好成效。
严格执行渔政重点执法行动。加强伏季休渔、“护渔行动”、专属经济区和协定水域巡航等专项执法管理,严厉打击电、毒、炸等严重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强化完善渔港渔船安全管理。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推行“三化五覆盖”,并实行了以渔业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渔港渔船综合管理体制;广东省推行渔船IC卡管理试点建设和渔港执勤点建设,实现了渔港管理“关口前移”。
逐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两省健全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了一批水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和检验检测站点,推进了渔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强了对水产苗种、渔用饲料、渔药等渔业投入品的监管,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在渔业法制建设方面反映较多的问题
从两省调研情况看,《渔业法》公布施行后,对于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渔业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建设也存在着一些不同步、不适应、不协调的地方,突出表现在水域滩涂养殖捕捞权保护、渔港渔船及安全生产管理、水产养殖及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强渔业法制建设逐步加以解决。
(一)《渔业法》的配套立法进程需进一步加快
一是《渔业法实施细则》修订工作滞后。《渔业法实施细则》自1987年颁布以来未作修改,部分规定与现行《渔业法》不对应、不一致,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二是渔港渔船管理制度亟待加强。虽然《渔业法》、《港口法》等对渔港和渔船管理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由于缺乏专门立法,在现实管理中存在着渔港建设、管理职责不清、法律依据不明确,渔船修造、登记、进出港签证及安全生产等突出问题。三是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条需要整合加强。目前有关法条分散在《渔业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同时对渔业水域的界定模糊,渔业部门在涉渔环境影响评价中不受重视,渔业生产和水生生物资源环境受侵害现象严重。四是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有待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养殖证核发办法缺乏法规规定,地方实践中存在落实上的困难;此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支撑,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
(二)《渔业法》需进一步修改完善一是部分禁止性或义务性条款缺乏相应的罚则。例如,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造成有关措施难以有效落实。二是对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情况缺乏相应规定。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渔业船员管理等方面存在法律空白。三是养殖证管理与海域使用管理法律规定不协调,造成实际执行上的混乱甚至冲突,对国家水产养殖政策和渔民权益保护造成不利影响,渔业管理部门和渔民反映比较强烈。
(三)《渔业法》的贯彻执行需进一步加强
一是渔政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滞后。基层渔政执法队伍仍有部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以罚养罚”、“收费养人”的现象。同时,执法设施设备落后、执法经费不足等情况在各地普遍存在,特别是基层尤为突出。二是渔民守法意识仍较为薄弱。尽管各地渔业管理部门以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宣传,但由于渔业的传统基础生产行业的客观属性,以及渔民自身文化教育水平的限制,仍存在部分渔民对渔业法规认知不足、理解有偏差的问题,尤其是在捕捞渔船双控、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渔民的抵制情绪较为普遍,少数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着暴力抗法等问题。
三、有关体会和建议
根据实地调研情况,结合各地《渔业法》实施情况总结材料,调研组认为:《渔业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立法机关和渔业管理部门在推动相关配套法规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以《渔业法》为核心、以《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为主干、以农业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为补充的渔业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依法治渔、依法兴渔”的格局初步确立,为我国渔业发展和渔业管理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对我国渔业经济实现长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渔业法律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针对渔业发展与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补充、调整和完善渔业法律体系,并进一步加大贯彻实施力度,切实提高执法监管的有效性。从调研情况看,两省在贯彻实施《渔业法》过程中所进行的一些地方立法和管理实践有利于解决渔业发展和管理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其经验和做法可在国家层面相关立法中加以借鉴;两省面临的一些问题也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代表性,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国家层面相关立法来推动解决。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快推动相关渔业法律制度建设
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思路,重点在以下方面尽快完善渔业法律制度:一是建立健全统一的渔港渔船管理制度。在《港口法》、《渔业法》和相关法律的原则规定下,制定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的法律制度,重点就渔港规划和功能定位、渔港建设和管理体制、渔港维护、渔船管理、渔船安全生产与救助、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二是加强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综合《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地方立法取得的经验,制定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重点就渔业水域滩涂占用和功能损害补偿赔偿、涉渔环境影响评价、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三是补充完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根据《渔业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以及现有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综合性水产养殖管理的法律制度,重点就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养殖证制度、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水产苗种管理、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四是修订完善《渔业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制度措施,提高《渔业法》的可操作性。
(二)积极推动《渔业法》修改完善工作
针对渔业发展和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需求,结合地方立法实践以及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章的制修订,对《渔业法》存在的部分条款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不适当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形成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储备修订方案,时机成熟时提请立法机关修订《渔业法》。
(三)继续加强渔业法律制度宣贯工作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渔业法普法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渔业管理人员和渔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意识,进一步优化渔业法治环境。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渔政执法资格管理制度、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切实加强执法队伍的制度建设。积极争取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支持,继续推进渔政执法队伍纳入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加强渔政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用现代技术装备武装渔政执法队伍,提高渔政执法管理的现代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