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建设,提高示范场创建标准和质量,提升示范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近日,湖北省水产局决定在全省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 省水产局规定,省级水产健康养殖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需具备的条件,一要持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并按规定区域从事养殖生产。水产苗种生产企业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二要经营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经营资质,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三要以淡水池塘养殖为主的养殖面积应在200亩以上,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网箱养殖必须符合当地水域功能区划,工厂化养殖具有循环水处理设备或设施;四要养殖池塘、养殖池、网箱等养殖设施能定期改造维修,投饵、增氧、水质检测等基本养殖设备完备且维护良好。具备用水预处理和废水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节能减排成效显著。场区内环境整洁,生产用水电路齐备,生态环境良好;五要养殖使用的苗种、渔用兽药和饲料等投入品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进货票据齐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法渔用兽药,无使用国家禁用的兽药和其他化合物行为的记录;六要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并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完整准确。销售水产品附有《产品标签》等可追溯产地标志;七要已通过无公害水产品(绿色或有机)产地认定,1种(含)以上养殖产品通过无公害(绿色或有机)产品认证;八要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技术规程等,定期对职工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能够对周边渔民开展水产养殖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示范带动作用较为突出。 同时,省水产局还要求,各地水产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创建任务。一是积极组织有条件的养殖单位参与创建活动,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积极支持创建单位在5月至10月完成养殖生产条件改造、装备提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示范和培训等创建工作。二是认真做好 2006年、2007年批复的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复查工作,促进示范场提高创建质量,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并对已挂牌的示范场做好跟踪督查。三是结合实际,开展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带动水产健康养殖整体水平提升。各创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和要求,制定创建工作方案,狠抓措施落实,扎实做好各项创建工作。
湖北积极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工作
发布于:2010-03-19 17:33 来源:中国水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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