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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有望成为"放鱼节" 有资质单位才可放流

时间:2009-04-03 17:30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欣然
核心提示:今后,规模性“放生”活动需提前15日申报;有资质单位才可放流繁殖物种;增殖放流亲体应当是本地种。
      今后,规模性“放生”活动需提前15日申报;有资质单位才可放流繁殖物种;增殖放流亲体应当是本地种。 

      本报讯(记者 吴笛)从今年开始,每年的6月6日有望成为“放鱼节”。记者昨日从市海洋与渔业局获悉,农业部渔业局近日召开的2009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会议,已初步确定这一“节日”。

      “放鱼”指的是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这是我国为有效缓解水生生物资源持续衰退和水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推出的一项工作。据介绍,由农业部颁布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本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今后,往江河湖海的“放生”行动,不能随便进行了。

        规定指出,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殖的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其中,属于经济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属于珍稀、濒危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

        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确需放流其他苗种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

        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应当公开进行,邀请渔民、有关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方面代表参加,并接受社会监督。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应当向社会公示。

        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链接 

       巴西龟不能在海边放生 

       据介绍,厦门不规范放生时有发生。有些人在市场上买来巴西龟,在海边放生。其实巴西龟是淡水龟,在海里根本活不了,同时它属于外地种,不适合放流在厦门水域。

        南美白对虾和罗非鱼也不是厦门本地物种,随意放流会带来种群结构变化。另外,增殖放流的地点也有讲究。比如中华鲟,应该在入海口地区增殖放流。

        合理的增殖放流,能让市民得到实惠。市海洋与渔业局的工作人员举例:2003年,我市开始增殖放流本地长毛对虾,几年来投放了十多亿尾。如今,菜市场上又可以看到长毛对虾了。而2003年以前,厦门菜市场几乎看不到长毛对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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