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美对虾反倾销制裁有望终止
时间:2009-07-15 16:54 来源:食品商务网 责任编辑:欣然
核心提示:我国输美对虾遭反倾销制裁即将进入“日落复审”程序。近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广东、广西、海南、浙江及美国五地共30多家对虾加工出口企业代表,在广东省广州召开“我国输美对虾反倾销‘日落复审’应对磋商会”,积极探索应对办法,为“日落复审”提前做好准备。
———7月26日进入“日落受审”倒计时
我国输美对虾遭反倾销制裁即将进入“日落复审”程序。近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广东、广西、海南、浙江及美国五地共30多家对虾加工出口企业代表,在广东省广州召开“我国输美对虾反倾销‘日落复审’应对磋商会”,积极探索应对办法,为“日落复审”提前做好准备。
“日落复审”是指在征收产品反倾销税5年期满进行的行政复审,又称期满复审。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任何最终反倾销税,均应自征收之日起,或自涉及对反倾销和损害同时复审的最近一次行政复审之日起5年内终止。“日落复审”将决定反倾销是继续生效、延伸和提高税率,还是终止。因此,积极参与反倾销“日落复审”,是企业和产品重新回到国外市场的重要手段,是打破反倾销裁定的关键。
据了解,美国于2005年1月26日正式对我国对虾征收反倾销税,该案第一个五年“日落复审”将提前半年启动复审程序,也就是说,从今年7月26日开始,“日落复审”进入半年倒计时。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副秘书长邸刚提出了四种应对办法:一是积极参与“日落复审”,争取胜诉;二是组织赴美游说,与南方七州虾联盟和主要采购商、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取得支持;三是与起诉方协商“赔偿和解”;四是提出有利依据重新计算倾销幅度,为企业争取合理的单独税率。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王新处长认为,第一种方法,成功的结果将终止反倾销,国内所有对虾加工企业将受益,但出口容易出现混乱,若采取出口签章来控制出口,则是不被世贸组织规定所提倡的;第二种方法,如能与美国虾联盟沟通协商,不提出起诉,则“日落(停止执行)”成功的可能性极大;第三种方法, 单个有实力的企业与起诉方协商赔偿和解,可以免除年度复审的麻烦,保持上年的理想税率出口;第四种方法,如果可以取消“税率归零”的做法,则能有效降低整个反倾销税率。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欧孟主任介绍,从法律角度来看,原审中我方输的主要原因是仲裁中美方选取的“第三方替代国价格”不合理以及“税率归零”这两个关键点,商务部已就这两点向世贸组织国际贸易法院提出了上诉,目前一审已胜诉。
欧孟还表示,美国日落复审的案子中成功“日落”的案例很少,我国农产品对美出口反倾销的案例目前无一实现“日落”。因而我方企业与商、协会在积极应对的同时也要对案情的发展方向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事件回顾
2003年12月,由美国南部8个州的虾生产和加工商组成的南方虾业联盟向美国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对来自中国、泰国、越南、印度、巴西和厄瓜多尔等国的进口虾实施反倾销措施。
2004年7月,美国商务部公布对冷冻及罐装暖水虾反倾销案的初裁,认定中国虾产品生产和出口企业对美出口的倾销幅度为7.67%到112.81%。
2004年12月1日凌晨2点(北京时间),美国商务部公布对中国涉案企业的终裁,认定中国出口企业中除湛江国联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外,其他虾产品生产和出口企业对美出口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为27.9%~112.8%,并向中国相关企业征收27.9%~112.8%的反倾销税。
我国输美对虾遭反倾销制裁即将进入“日落复审”程序。近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广东、广西、海南、浙江及美国五地共30多家对虾加工出口企业代表,在广东省广州召开“我国输美对虾反倾销‘日落复审’应对磋商会”,积极探索应对办法,为“日落复审”提前做好准备。
“日落复审”是指在征收产品反倾销税5年期满进行的行政复审,又称期满复审。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任何最终反倾销税,均应自征收之日起,或自涉及对反倾销和损害同时复审的最近一次行政复审之日起5年内终止。“日落复审”将决定反倾销是继续生效、延伸和提高税率,还是终止。因此,积极参与反倾销“日落复审”,是企业和产品重新回到国外市场的重要手段,是打破反倾销裁定的关键。
据了解,美国于2005年1月26日正式对我国对虾征收反倾销税,该案第一个五年“日落复审”将提前半年启动复审程序,也就是说,从今年7月26日开始,“日落复审”进入半年倒计时。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副秘书长邸刚提出了四种应对办法:一是积极参与“日落复审”,争取胜诉;二是组织赴美游说,与南方七州虾联盟和主要采购商、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取得支持;三是与起诉方协商“赔偿和解”;四是提出有利依据重新计算倾销幅度,为企业争取合理的单独税率。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王新处长认为,第一种方法,成功的结果将终止反倾销,国内所有对虾加工企业将受益,但出口容易出现混乱,若采取出口签章来控制出口,则是不被世贸组织规定所提倡的;第二种方法,如能与美国虾联盟沟通协商,不提出起诉,则“日落(停止执行)”成功的可能性极大;第三种方法, 单个有实力的企业与起诉方协商赔偿和解,可以免除年度复审的麻烦,保持上年的理想税率出口;第四种方法,如果可以取消“税率归零”的做法,则能有效降低整个反倾销税率。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欧孟主任介绍,从法律角度来看,原审中我方输的主要原因是仲裁中美方选取的“第三方替代国价格”不合理以及“税率归零”这两个关键点,商务部已就这两点向世贸组织国际贸易法院提出了上诉,目前一审已胜诉。
欧孟还表示,美国日落复审的案子中成功“日落”的案例很少,我国农产品对美出口反倾销的案例目前无一实现“日落”。因而我方企业与商、协会在积极应对的同时也要对案情的发展方向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事件回顾
2003年12月,由美国南部8个州的虾生产和加工商组成的南方虾业联盟向美国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对来自中国、泰国、越南、印度、巴西和厄瓜多尔等国的进口虾实施反倾销措施。
2004年7月,美国商务部公布对冷冻及罐装暖水虾反倾销案的初裁,认定中国虾产品生产和出口企业对美出口的倾销幅度为7.67%到112.81%。
2004年12月1日凌晨2点(北京时间),美国商务部公布对中国涉案企业的终裁,认定中国出口企业中除湛江国联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外,其他虾产品生产和出口企业对美出口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为27.9%~112.8%,并向中国相关企业征收27.9%~112.8%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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