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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新法出台 强化安全监管

时间:2009-10-23 11:34  来源:许昌日报  责任编辑:海岸

  本报讯(记者 晋春香 通讯员 韩武强)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63号令,公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公布施行,是农业机械化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条例》的出台,对于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完善、加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和安全监管措施,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农业机械在实现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中央财政安排了7000万元的农机具购置补贴,到2009年,购置补贴已经达到130亿元。随着农机具购置补贴成倍增加,农业机械数量快速增多,农业机械作业领域不断拓宽,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大量增加,农业机械安全问题日渐突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大量发生。据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农业机械事故8319起,死亡2732人,受伤8296人。造成农业机械事故大量发生的主要原因: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操作农业机械的技能水平有待提高。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属于大型农业机械,易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条例》加强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监管。一是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照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二是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操作人员实行操作证件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并对证件的有效期作出规定。三是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操作进行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得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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