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就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5)
时间:2009-09-28 14:06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海岸
问:农业机械涉及广大农民的利益,条例除了规范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和操作人员的行为外,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服务职能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使政府有关部门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中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服务,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加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服务职能。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并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应当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二是规范质量监督、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当事人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地方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或者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
三是建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和回收制度。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业等部门规定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条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四是规范收费制度。为防止乱收费,条例明确规定,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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