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就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4)
时间:2009-09-28 14:06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海岸
问: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是大家较为关心的问题,您能介绍一下相关的内容吗?
答:为了规范、方便、快速地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勘验、检查,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制作事故认定书。
二是规定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当事人处理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便利和帮助。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请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经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三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强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互配合。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
相关主题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