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就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3)
时间:2009-09-28 14:05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海岸
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属于大型农业机械,易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条例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操作使用作了哪些规定?
答:我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操作人员数量多、分布广,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监管,是减少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确保农业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条例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照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二是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操作人员实行操作证件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并对证件的有效期作出了规定。
三是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操作进行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得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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