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就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2)
时间:2009-09-28 14:04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海岸
问:刚才您提到目前我国的“农业机械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管理制度不完善”,在这方面,条例是如何加强规范的?
答: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条例对所有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和维修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质量保证责任。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二是规范农业机械销售者的质量控制责任。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三是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有缺陷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该项义务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四是明确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设立条件、程序并规范农业机械维修行为。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施,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并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维修农业机械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不得拼装或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不得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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