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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10-03-31  来源:中国畜牧网
摘要:3月30日,省政府新闻办在沈北新区召开发布会,就即将于4月1日起实施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向媒体进行了通报。引人关注的是,新出台的《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要建立产品召回制度,以保障食品安全。


保障“放心肉”上餐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4月1日起实施

  今后生肉产品要建立召回制度

  3月30日,省政府新闻办在沈北新区召开发布会,就即将于4月1日起实施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向媒体进行了通报。引人关注的是,新出台的《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要建立产品召回制度,以保障食品安全。

  据省服务业委员会介绍,《条例》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省第一部规范畜禽屠宰的地方法规,也是第一部涉及商贸流通领域行业管理的地方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全省上市肉品质量安全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对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依法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确保群众吃上 “放心肉”,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条例》的特点是延续了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理念,同时把牛、羊、鸡的屠宰活动以法规形式纳入管理范围;在审批权限上,参照生猪屠宰管理的规定,将审批权限明确给市级人民政府;在屠宰厂、点的条件要求上,着重强调了要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同时规定了小型屠宰点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责任和企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此外,《条例》还规定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

  《条例》中明确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召回的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目前,省服务业委员会正在抓紧制订畜禽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到2013年争取县城以上城区畜禽小包装销售比例由目前的10%提升至15%,冷鲜肉市场份额由目前的10%提升至20%,到2015年分别达到20%和30%左右;同时力争培育出100个生猪屠宰规模100万头、牛屠宰规模10万头、羊屠宰规模20万只、鸡屠宰规模2000万只的大型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确保我省人民群众把“放心肉”端上餐桌。

(李江天,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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