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木大王为讨千万造林欠款状告县林业局
时间:2009-12-21 13:29 来源:成都商报 责任编辑:文枫
17日,记者从绵阳市有关部门获悉,该市“苗木大王”窦进刚所在川松公司诉被告宁夏盐池县林业局追讨造林欠款纠纷1000万元一案,日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定:撤销(2006)宁民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该案发回重审。
2006年1月22日,川松公司一纸诉状至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将盐池县林业局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应得的种苗款和造林补助费等近900万元,利息100余万元,共计1000余万元。宁夏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依据合同的约定,发包方与承包方是明确的,本案合同的相对方应是发包方各村委与承包方川松公司。鉴证方盐池县林业局不是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川松公司将盐池县林业局诉至法院,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故而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了(2006)宁民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川松公司的起诉。
川松公司不服这一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前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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