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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病防治规范(5)

发布时间:2008-11-12  来源:
摘要:第十七条猪场严禁饲养禽类、犬、猫及其他动物。猪场食堂不准外购猪只及其产品。职工家中不得养猪。 第十八条严禁外来人员到猪场参观,必要时需经场长许可,需经更换场区工作服、工作鞋或洗澡,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

第十七条猪场严禁饲养禽类、犬、猫及其他动物。猪场食堂不准外购猪只及其产品。职工家中不得养猪。
第十八条严禁外来人员到猪场参观,必要时需经场长许可,需经更换场区工作服、工作鞋或洗澡,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
第十九条场内不准带入可能染疫的畜产品或其他物品。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猪只及其他动物的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第二十条猪场每个消毒池要经常更换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
第二十一条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洗手、穿工作服和胶靴,戴工作帽;或淋浴后更换衣鞋,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严禁相互串猪舍。
第二十二条猪场要喂全价配合饲料,禁止饲喂不清洁、发霉或变质的饲料,不得喂未经无害处理的泔水以及其他畜禽副产。
第二十三条每天坚持打扫猪舍卫生,保持饲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舍内可用0.27%、0.3%过氧乙酸或次氯酸钠或其他消毒药消毒,每月2—3次。猪只转群时空猪舍要进行彻底消。
第二十四条猪场道路和环境要保持清洁卫生,因地制宜选用高效、低毒、广谱的消毒药品,定期消毒。
第二十五条每批猪只调出后,猪舍要严格进行清扫、高压冲洗和消毒,并空圈5—7天,规模化商品猪场要争取做到“全进全出”制。
第二十六条产房要严格消毒,有条件的可进行消毒效果检测,临产母猪进入产房前进行体表清洗和消毒,母猪用O.1%高锰酸钾溶液对外阴部和乳房擦洗消毒。仔猪断脐带要严格消毒。
第二十七条定期驱除猪的体内、外寄生虫。搞好灭鼠、灭蚊蝇和吸血昆虫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饲养人员认真执行饲养管理制度,细致观察饲料有无变质、猪采食和健康状态、排粪有无异常等,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请兽医检查。
第二十九条猪只及其产品出场,需经县以上防疫检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出具检疫证明。出售种猪应包括疫病监测、免疫证明。
第三十条根据本地区疫病发生的种类,确定免疫接种的内容和适宜的免疫程序。制订综合防治方案和常用驱虫药物。
扑灭疫情
第三十一条猪场发生传染病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兽医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疫源,根据疫病种类做好封锁隔离、消毒、紧急防疫、治疗和淘汰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确诊,早处理,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发生人、畜共患病时,需同时报告卫生部门,共同采取扑灭措施;
3.在最后一头病猪淘汰或痊愈后,需经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观察,不再出现新的病例时,并经严格消毒后,可撤消隔离或申请解除封锁。
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在兽医防疫卫生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区别情况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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