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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拟出台地方法规促进花卉产业发展
时间:2009-08-06 17:19 来源:云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欣然
我省花卉产业发展即将迎来新时代。
7月28日,《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审。我省拟出台地方性法规,将20余年来花卉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实践中成熟的、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上升到法规层面,解决云南花卉产业发展中方向性、前瞻性的导向问题,以及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花卉产业的长效发展机制,促进云南花卉产业的“二次创业”和科学发展。
“云花”全国领先
“经过20余年发展,云南花卉产业已确立了在全国花卉产业中的领先地位,成为世界花卉产业发展速度最快的3大地区之一。”云南省花卉产业管理办公室主任陈松表示,截至2008年底,全省花卉生产面积达52.4万亩,总产值176亿元,出口总额1.01亿美元,鲜切花产量52.9亿枝,占全国60%以上的市场份额,已连续15年保持全国第一。
据悉,云南花农种植户达18.17万户,有花农合作社370个,花卉企业1008家,从业人员22.6万人,促进花农增收45亿元。自主研发并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花卉新品种36个,居全国首位。另有30余个花卉新品种申请品种权已进入初审或实质性审查阶段。目前,云南花卉总产值占全省农业总产值6%,出口额占全省重点农产品出口的14.7%,出口增长量稳居我省农产品出口之首。有世界500强之一的英国太古集团公司等42家外资企业落户云南,投资总额已达8000余万美元。
近年来,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花卉产业发展,将其列为发展绿色经济强省的支柱产业之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和鼓励花卉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云南花卉产业的快速发展,国家非常重视,于 2000年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云南省发展花卉产业有关问题的函》,给予云南花卉产业发展特殊的优惠扶持政策,国家对云南进口用于科研和种植的花卉种子、种苗和种球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变税,并且此项优惠政策一直持续执行至今。
目前,云南花卉产业已形成以企业为主导,农户为主体的发展格局,成为我省生物产业中市场化程度较高,国际国内市场覆盖面较广的新兴特色产业,对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发展亟待法律支持
陈松指出,云南花卉产业的发展成绩斐然,但花卉按草本和木本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实际工作中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服务不到位的矛盾日益突出,对整体决策和产业持续发展形成障碍。同时,科技研发较薄弱、内部发展失衡、优势发挥不足、企业总体实力较弱等一系列问题也亟待解决。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花卉产业发展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云南花卉产业发展的需要。云南作为国内花卉产业发展最快、最大、最主要的省份之一,率先制定出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的条例很有必要。
云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莉指出,随着世界金融危机的不断扩大,在国际国内花卉产业格局急剧变化,国际市场需求下降、国内竞争对手不断增多的新形势下,云南花卉产业发展多年形成的品种优势、市场优势和研发优势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蒋莉介绍,近年来,北京、山东、广东、辽宁、江苏、四川、贵州、宁夏等10余个省市(自治区)纷纷加大对花卉产业的扶持力度,推进态势十分迅猛,有后来者居上之势。因此,云南制定花卉产业发展条例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历时两年酝酿立法
早在2007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就把制定云南花卉产业地方性法规列为立法计划,2007年5月,由省法制办牵头,省农业厅、省花卉产业管理办公室等多家单位组成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
当时立法的主题是云南花卉新品种保护。经过大量的立法调研,召开各种会议征求意见,2007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省政府办公厅,建议理顺管理体制,把立法的主题改为云南花卉产业发展。
为了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对起草的《条例(草案)》,发送各州(市)政府、有关省属部门和部分花卉企业征求意见,召开20多个省直部门参加的座谈会、专家论证会。
此外,在云南电子政务网、省法制办等多家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完善的《条例(草案)》,经2009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省人民政府议案,于2009年3月24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经省人大常委会一审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条例(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很多。为了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2009年5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农业工作委员会和省花卉产业办公室联合组成调研小组赴省外和云南花卉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开展了针对性调研,并再次召开了部分在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专家参加的论证会,进一步听取意见。
产业发展进入法轨
昨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对云南花卉产业发展的政府职能、花农和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花卉新品种注册保护、科技支撑、有关花卉的民事纠纷调解等作出明确规定。
花卉产业发展涉及多个管理部门,《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花卉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措施,建立协调机制,改善投资和生产等环境,促进花卉产业发展。并对省花卉产业管理机构作了授权性规定,赋予省花卉产业管理机构9项职责。并要求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明确花卉产业管理机构,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花卉产业发展。
新品种保护相关规定有:经我省注册登记的花卉新品种,保护期限自登记之日起草本花卉为5年、木本花卉为10年。
对新品种侵权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提出花卉生产者和经营者获得授权或者许可使用花卉新品种时,不得侵犯品种权人、注册登记人的合法权益。品种权人、注册登记人在提供花卉新品种时,不得损害花卉生产者、经营者和其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本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为及时解决有关花卉的民事纠纷,《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省、有关州市县花卉产业管理机构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对品种权侵权纠纷和其他有关花卉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未达成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条例(草案修改稿)》一旦通过,可以为云南省的花卉产业发展提供一个有效的法律依据,对于整个花卉产业发展的规范化有足够的帮助和促进作用。
记者 鲁子花 实习生 黄雪姣
7月28日,《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审。我省拟出台地方性法规,将20余年来花卉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实践中成熟的、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上升到法规层面,解决云南花卉产业发展中方向性、前瞻性的导向问题,以及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花卉产业的长效发展机制,促进云南花卉产业的“二次创业”和科学发展。
“云花”全国领先
“经过20余年发展,云南花卉产业已确立了在全国花卉产业中的领先地位,成为世界花卉产业发展速度最快的3大地区之一。”云南省花卉产业管理办公室主任陈松表示,截至2008年底,全省花卉生产面积达52.4万亩,总产值176亿元,出口总额1.01亿美元,鲜切花产量52.9亿枝,占全国60%以上的市场份额,已连续15年保持全国第一。
据悉,云南花农种植户达18.17万户,有花农合作社370个,花卉企业1008家,从业人员22.6万人,促进花农增收45亿元。自主研发并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花卉新品种36个,居全国首位。另有30余个花卉新品种申请品种权已进入初审或实质性审查阶段。目前,云南花卉总产值占全省农业总产值6%,出口额占全省重点农产品出口的14.7%,出口增长量稳居我省农产品出口之首。有世界500强之一的英国太古集团公司等42家外资企业落户云南,投资总额已达8000余万美元。
近年来,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花卉产业发展,将其列为发展绿色经济强省的支柱产业之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和鼓励花卉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云南花卉产业的快速发展,国家非常重视,于 2000年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云南省发展花卉产业有关问题的函》,给予云南花卉产业发展特殊的优惠扶持政策,国家对云南进口用于科研和种植的花卉种子、种苗和种球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变税,并且此项优惠政策一直持续执行至今。
目前,云南花卉产业已形成以企业为主导,农户为主体的发展格局,成为我省生物产业中市场化程度较高,国际国内市场覆盖面较广的新兴特色产业,对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发展亟待法律支持
陈松指出,云南花卉产业的发展成绩斐然,但花卉按草本和木本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实际工作中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服务不到位的矛盾日益突出,对整体决策和产业持续发展形成障碍。同时,科技研发较薄弱、内部发展失衡、优势发挥不足、企业总体实力较弱等一系列问题也亟待解决。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花卉产业发展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云南花卉产业发展的需要。云南作为国内花卉产业发展最快、最大、最主要的省份之一,率先制定出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的条例很有必要。
云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莉指出,随着世界金融危机的不断扩大,在国际国内花卉产业格局急剧变化,国际市场需求下降、国内竞争对手不断增多的新形势下,云南花卉产业发展多年形成的品种优势、市场优势和研发优势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蒋莉介绍,近年来,北京、山东、广东、辽宁、江苏、四川、贵州、宁夏等10余个省市(自治区)纷纷加大对花卉产业的扶持力度,推进态势十分迅猛,有后来者居上之势。因此,云南制定花卉产业发展条例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历时两年酝酿立法
早在2007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就把制定云南花卉产业地方性法规列为立法计划,2007年5月,由省法制办牵头,省农业厅、省花卉产业管理办公室等多家单位组成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
当时立法的主题是云南花卉新品种保护。经过大量的立法调研,召开各种会议征求意见,2007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省政府办公厅,建议理顺管理体制,把立法的主题改为云南花卉产业发展。
为了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对起草的《条例(草案)》,发送各州(市)政府、有关省属部门和部分花卉企业征求意见,召开20多个省直部门参加的座谈会、专家论证会。
此外,在云南电子政务网、省法制办等多家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完善的《条例(草案)》,经2009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省人民政府议案,于2009年3月24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经省人大常委会一审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条例(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很多。为了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2009年5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农业工作委员会和省花卉产业办公室联合组成调研小组赴省外和云南花卉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开展了针对性调研,并再次召开了部分在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专家参加的论证会,进一步听取意见。
产业发展进入法轨
昨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对云南花卉产业发展的政府职能、花农和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花卉新品种注册保护、科技支撑、有关花卉的民事纠纷调解等作出明确规定。
花卉产业发展涉及多个管理部门,《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花卉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措施,建立协调机制,改善投资和生产等环境,促进花卉产业发展。并对省花卉产业管理机构作了授权性规定,赋予省花卉产业管理机构9项职责。并要求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明确花卉产业管理机构,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花卉产业发展。
新品种保护相关规定有:经我省注册登记的花卉新品种,保护期限自登记之日起草本花卉为5年、木本花卉为10年。
对新品种侵权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提出花卉生产者和经营者获得授权或者许可使用花卉新品种时,不得侵犯品种权人、注册登记人的合法权益。品种权人、注册登记人在提供花卉新品种时,不得损害花卉生产者、经营者和其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本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为及时解决有关花卉的民事纠纷,《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省、有关州市县花卉产业管理机构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对品种权侵权纠纷和其他有关花卉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未达成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条例(草案修改稿)》一旦通过,可以为云南省的花卉产业发展提供一个有效的法律依据,对于整个花卉产业发展的规范化有足够的帮助和促进作用。
记者 鲁子花 实习生 黄雪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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