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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经营个体商户流通大鳄将同场竞技

时间:2010-01-12 07:28  来源:化肥资讯  责任编辑:文枫

   2009年8月24日国务院发文宣布全面放开化肥流通市场后从零售商到经销商再到生产企业和流通大鳄从国内枭雄到国外列强各种经营实体将会或已经进入整合阶段。

  个体零售商无须挂靠

  早在2008年6月南方农村报对广东省工商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粤工商[2008]14号)明确“允许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化肥零售业务拓宽农资流通渠道”予以了报道。此报道曾引起整个广东农资销售界的关注众多基层经销商和零售商向本报诉说经营权挂靠之痛但由于此文件在省内没有得到广泛执行一些地方的行政部门依然坚持化肥经营垄断。在政策没有得到全面落实的情况下省内对化肥经营权全面放开的呼声此起彼伏。这不是简单的利益诉求而是正在走向成熟的农资人对行业未来的憧憬。

  国务院〔2009〕3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31号文”)在2009年8月24日出台这距离农资流通改革破冰的“39号文件”已经有11个年头。在这11年里农资流通行业经历了阵痛不可否认国有制企业在这段时间里已经走向了低谷很多地方的农资公司虽然名义上还挂着国字号但是从经营角度来说早已名存实亡。在广东省的一些地方供销社以及下属的生资公司只不过依靠给个体经营者授权获取一点挂靠费。据统计在改革之前广东省供销系统的1429个基层社中以承包、租赁为主要经营手段的达946个占66%。

  随着化肥市场的完全放开化肥产品也完成了由特殊商品向一般性商品的回归。化肥产品的经营者也由特殊群体向一般性工商从业者群体回归。很多挂靠经营者终于卸下挂靠费的包袱可以从工商部门领回真正属于自己的营业执照而那些大的经销商也可以加快销售终端网络的建设。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开展农资连锁的企业近千家连锁门店3万多个。

  “31号文”取消了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

  经销商数量继续增加

  自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取消了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后国有大中型农资公司由于重组或改制数量锐减小型化肥经销商的数量出现了大幅增长呈现出明显的大退小进特征。

  南方农村报记者了解到与2007年相比陕西、河南、山西、山东、安徽、河北以及辽宁、吉林、黑龙江等20多个省市的地市级以上农资公司数量普遍减少了三分之一以上。由于个体将自由进入化肥销售领域很多国有农资流通企业从名存实亡走向自动全面瓦解。

  但与国有大中型农资公司数量锐减相反小型化肥经销商的数量大幅增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显示截至去年11月底全国注册登记的小型农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数量比前年同期增加了约 5%。而陕西、河北、黑龙江等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向记者透露截至去年11月底登记注册的小型农资经营企业数量同比分别增加了20%、15%和 30%。

  从“31号文”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国家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在此之前2009年3月9日由商务部牵头发文《关于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已经提出国家将重点培育若干家销售额超100亿元的大型农资流通企业。

  “31号文”进一步清晰了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脉络:由国控专营到一主两辅再到有管理的完全放开这也契合和顺应了中国化肥由供不应求到供求平衡再到供过于求的市场变迁。

  业内人士认为“31号文”出台之后的化肥流通格局将出现三类主流经营主体:一是以中化和中农为代表的国有大型化肥经营企业他们有雄厚的资金以及中央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二是以中石油和云天化为代表的大型化肥生产企业他们依托化肥资源和强大的化肥生产能力在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自己的化肥经营网络;三是数以万计的基层化肥经营群体他们利用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所赋予的经营化肥的权利不断改进服务和降低基层经营成本。

  国外资本进入指日可待

  在“31号文”出台之前商务部于2009 年初发布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已经明确:自2009年2月5日起中国大陆农资(农药、化肥和农膜)连锁(30家店铺以上)经营向港资、澳资全面开放港资、澳资可设立独资经营公司。“31号文”并没有将外资经营实体单独划分所以在中国加入WTO以后这两个文件为外资全面进入国内农资市场扫清了障碍。

  据国外某农资贸易商透露其虽然进入中国市场已经有20多年了不过一直没能直接进入国内化肥的分销领域。虽然这家国外公司一直向主管部门申请化肥分销的执照但是有关部门迟迟不予批准。“31号文”并没有将外商作为一个主体单独列出来外资企业将可全面进入国内化肥流通甚至是整个农资流通领域。

  据业内人士介绍现在国外化肥、农药厂家和贸易商在国内市场短期内仍以上游销售为主暂时不会在国内建立直达基层的销售网络。但是可以预见的是一旦国内农资营销网络建设趋于成熟国外资本随时可以介入。在广东市场以台湾兴农销售网络以及中联等连锁加盟的农资销售终端的生存来看销售正规化、服务专业化的直销店已经找到了市场立足点。

  跨行企业将可同台竞技

  由于“31号”文对销售主体没有太多限制“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都可以进入流通市场这就为众多拥有销售基础的企业提供了拓展空间。

  之前以中邮物流为代表的化肥销售企业被称为农资流通领域的“第四军团”但是由于经营资质的限制中邮物流主要经营农药、复合肥、有机肥等产品对于需要化肥经营许可的尿素、二铵等化肥产品一直没有介入。一方面是因为中邮物流没有获得国家的化肥经营许可另一方面则是企业对限价政策的顾虑现在这两方面的限制都已经取消中邮物流已经考虑在机会合适的时候全面进入化肥流通领域。业内人士指出类似中邮物流的流通力量还有铁路部门、道路运输部门、甚至农村信用社这样的企业都有良好的销售基础因为它们能够贴近农村为农民服务。

  之前专家曾提出的“中国移动来做农资”已经不是空谈有销售网络的大企业都可能成为下一个有力竞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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