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农资经营违规最高可罚1万元
时间:2009-11-03 14:02 来源:唐山晚报 责任编辑:小招
记者昨日从市工商局获悉,由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但企业总部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农资经营者、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建立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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